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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9522號 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9522號 違反藥事法 被   告 潘曄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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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石木欽案7: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遭撤職仍可月領18萬?判決處分過輕,警惕之效嚴重不足

石木欽長達近20年來敗壞司法風紀,不當飲宴、股票買賣(內線交易爽撈5400萬)、介入司法…等行為,是褻瀆公權力的瀆職犯罪,更是公權力腐敗的極端表現。以2006年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被控向被告索賄案為例,在職時對經辦的案件上下其手,被雲林地方法院依貪污罪從重判處無期徒刑,徐維嶽也被解除檢察官職務。此案最終於2013年6月中華民國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判處徐維嶽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同樣為司法人員利用職權貪汙、涉犯嚴重的違法失職行為,「法官中的法官」石木欽影響層面更深更廣,兩者相比,石木欽的判決顯然過輕、警惕效益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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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貪污被判12年最後變無罪?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中華電信採購貪污弊案)

【法院判決】貪污被判12年最後變無罪?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中華電信採購貪污弊案)

被告梁隆星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捌拾萬玖仟元,應予追徵沒收。所得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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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怒嗆律師騙呷騙呷不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

郭佳瑋擔任「律師」職務之人,對於勞工資遣事項,竟未保護勞工權益,僅基於資方立場而未公正處置等情,益見被告口出上開言語之當下客觀情狀,並非針對告訴人個人人格所為之辱罵。是以被告口出「掛著羊皮的狼」、「狐假虎威」等語,依前開說明,用詞固非典雅、允當,惟其乃係因與告訴人爭執人評會適法性之程序事項,基於勞工立場脫口說出之不雅言語,從實質上判斷,究非出於毫無依據之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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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爽罵律師騙呷騙呷不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14號

郭佳瑋當律師以合法掩護非法,係指執行律師職務之人將違法事項營造為合法情境,使人誤以為合法,以此方式欺壓勞工,至於「狐假虎威」、「掛者羊皮的狼」等語,依上所述,一般理解之正常意義指人藉權勢欺壓他人,表裡不一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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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違反醫師法第28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被   告 潘曄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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