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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怒嗆律師騙呷騙呷不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104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

郭佳瑋擔任「律師」職務之人,對於勞工資遣事項,竟未保護勞工權益,僅基於資方立場而未公正處置等情,益見被告口出上開言語之當下客觀情狀,並非針對告訴人個人人格所為之辱罵。是以被告口出「掛著羊皮的狼」、「狐假虎威」等語,依前開說明,用詞固非典雅、允當,惟其乃係因與告訴人爭執人評會適法性之程序事項,基於勞工立場脫口說出之不雅言語,從實質上判斷,究非出於毫無依據之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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