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新聞】僱用無照醫師看診:草菅人命 17醫院用假醫師 急診室看診7年「真沒醫德」
高專業的醫師行業出現派遣醫師新工作型態,卻爆發「假醫師、真看病」駭人弊端,承辦檢察官不禁痛罵涉案醫院及無照醫師:「簡直是草菅人命!」一名曾去有無照醫師醫院看診的婦女大罵:「這些醫院真沒醫德!」一般民眾得知後也驚呼不可思議,教師楊美芳說:「有夠誇張,人命關天ㄟ!」病患家屬林文成說:「到比較大的醫院看病,是希望得到更好的醫療照顧,結果還是看到假醫師,真不知道還有什麼可信任的。」民眾強烈要求政府全面清查各院所還有多少無照醫師。
檢察官昨偵訊涉案洪明清等六人後,五人依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的詐欺罪、七年以下徒刑的偽造文書罪,以及違反《醫師法》等罪嫌,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涉案的陳伯仰(三十歲)因犯後態度良好,飭回。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靜文指出,洪明清(四十七歲)為首的無照醫師集團,由洪招攬已被吊銷執照的顏瑞騰(七十歲、有違反《醫師法》前科),以及保健系或藥學系畢業、無醫師執照的龍起宏(四十歲)、陳武宏(五十歲)、黃祖和(四十二歲)、陳伯仰(三十歲)等,以掃描影印方式偽造醫師證件影本,蒙騙聘用醫院,不法所得三百多萬元。
李靜文說,洪明清十四年前自台北醫學院畢業,因曾在高雄阮綜合醫院、屏東仁愛醫院、蘭嶼衛生所等服務過,看準地區醫院人力短缺,多數醫師不願輪值急診和夜班,憑藉人脈,以每次代班三千至五千元低價承攬到全台十七家醫院急診室代班醫師業務,再僱用無照醫師看診。
檢調上周起發動搜索十七家醫院診所,查知該集團二○○四年起即有假醫師代班看診。李靜文說,這些無照醫師僅會些清創傷口、心肺復甦術等粗淺醫療,因此代班期間只敢做些簡單外傷包紮、感冒投藥治療,遇傷勢嚴重、病情複雜的病患,初步檢視後就立即要求轉院,因此並未發生過重大醫療糾紛。
與無照醫師集團合作的醫院昨都喊冤說:「我們也是受害人!」署立台南醫院副院長兼新化分院院長劉明道說,當初因人力吃緊,才經有醫師執照的洪明清介紹人幫忙,沒想到找來的顏瑞騰十年前因醫療糾紛被吊銷執照,顏卻偽造假醫師執照矇混。
善化鎮宏科醫院副院長李正揚說,前年十月他與洪明清簽約代班每周日的急診室業務,當時洪先給一人證照,其他人都以「賺外快,不方便給」搪塞,檢調上門才知代班的都是無照醫師。
進興診所院長、前立委林進興說,他因參加考試請人代班二次,鐘點費三小時五千元,比一般行情高,當時還請對方帶證書來影印留資料,沒想到竟是偽造的,他也算是受害者。
台南市衛生局長胡淑貞分析,看一名急診病患可申請兩名門診補助費用,再加上聘僱無照醫師費用較正職醫師低,這些醫院負責人才會鋌而走險。但一名急診資深醫師說,無照醫師在急診流竄在醫界是公開的秘密,這些無照醫師會熟背感冒等簡單疾病的藥名,遇重症、病情複雜或家屬搞不定,就會要求轉院。一名曾與無照醫師共事過的護士也說:「這些醫師很怕事,看到患者病情稍微複雜,就會建議立即轉院。」
聘用無照醫師,醫師、醫院會有什麼罰則?
衛生署技監黃焜璋表示,衛署將對十七家院所和醫師展開調查,若有疏失,定會嚴懲。衛署醫事處科長周道君說,不具醫師資格從事醫療行為,依《醫師法》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最高得併科罰一百五十萬元。本案中帶頭醫師屬密醫共犯,若判決確定,最重可廢止醫師執照。另若醫院故意聘僱密醫,依《醫療法》可處五萬到五十萬元,情節嚴重可廢止醫院開業執照,病患若因冒牌醫生誤診受害,也可向醫院、無照醫師求償。
1、無照醫師集團先由有醫師執照的洪明清出面與各醫院、診所接洽,強調有多名醫師願幫忙支援輪值急診室大夜班和假日班,取得醫院信任。
2、這些無照醫師值班時,最多僅做簡單的傷口清創、包紮、感冒投藥治療,不敢進行侵入性醫療行為,若遇有病情複雜的患者,立即要求轉院。出版時間 2009/05/28(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
【表格】派遣醫師、正職住院醫師有什麼不同?
派遣醫師 | 正職住院醫師 | |
資格 |
須具醫師職照 |
須具醫師職照 |
來源 |
由醫療人力派遣公司派遣,工作前須向當地衛生局報備 |
由各醫院自行聘任,工作前不須向衛生機關報備 |
義務 |
不受任何醫院約束,須在支援看診時間到班 |
必須和醫院簽約,遵守不得兼差等約束 |
薪資 |
無固定薪資,按日計酬,每日三千至七千元 |
有固定薪資,每月逾20萬 |
工作時間 |
不固定 |
每週固定 |
福利 |
勞健保自付,無獎金 |
醫院有勞健保,三節獎金 |
|
|
各醫療機關改革單位
消基會醫療糾紛委員會:(02)27001234
中央健康保險局:0800-030598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02)27417659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02)2752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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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相關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醫師法第28-4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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