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新聞】無照醫美:醫生女友無照幫打針?自稱黃醫師實際僅高中畢業
遭控女友無照幫打針 醫師:員工情緒性指控 | TVBS新聞
記者 莊鎧毓 / 攝影 張旻儒 報導2020/10/17 20:56
北市一間醫美診所的醫師,經營旅館當副業,但現在離職員工出來爆料,說他私下在旅館內替客人施打玻尿酸,對此這名醫師出面駁斥,說一切都是子虛烏有,是離職員工情緒性的指控。
幾顆枕頭堆在一旁,後方好幾箱手術用手套,甚至還有針頭和一些醫美用品,不過這些照片的場景其實是在旅館裡,離職員工拍下還這樣爆料。
法籍前員工:「我為W醫師工作差不多兩年,我看到很多奇怪的事,W醫師會在旅社大廳幫顧客注射。」法國籍前員敢怒不敢言,他說來台灣工作卻碰到這種事情,讓他不知所措又怕丟了工作,甚至還有其員工爆料,連醫生的女朋友也在幫人打針。
前員工:「我在旅館裡面是主管,我們的老闆是醫生,他的女朋友我們都叫他黃醫師,他並不是醫生,他們常常在旅館裡面,做一些施打玻尿酸。」
若爆料員工說的屬實,根據醫師法第28條無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可處6個月到五年徒刑,最高開罰150萬,但負責人駁斥一切都是子虛烏有。旅館負責人W醫師:「離職員工會有一些情緒上的反應,可以理解,但這個員工情緒反應也太激烈,我是一個醫師,我的私人物品放在我的旅館,他去偷拍我不知道為什麼。」
現在兩方各說各話,負責人說若有不法行為,請前員工報警調查,而爆料人似乎也沒在怕雙方槓上。
香奈兒貴婦幫酒女整形 簽保密協議反成密醫鐵證 | 蘋果新聞網
更新時間: 2021/07/08 20:14
台北一家知名醫美診所潘姓執行長沒有醫師資格,卻幫一名熟識的酒店女子及其友人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微整型,還擔心違法行為曝光,和2人簽訂保密協議,不料事後雙方因細故鬧翻,這名酒女檢舉潘女違法幫她微整型,還拿出保密協議當證據,台北地檢署今依違反《醫師法》將潘女起訴。
潘女違法已不是第一次,2018年10月她擔任台北市某時尚整形診所執行長時,違法自香港進口肉毒桿菌等醫療用品,甚至還找不知情友人代為收件,在桃園機場被台北關稽查人員發現,將潘女送辦。
法院審理時,潘女認罪,法官依《藥事法》輸入禁藥罪判潘女6月徒刑,另考量潘女犯後態度,認為她經過這次教訓,應該會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起2年,沒想到潘女似乎不像法官所想像的那樣,以後會做個乖寶寶。
原來潘女的男友是整形醫師,因為交際應酬認識一名酒店女子,由於潘女平時全身都穿戴香奈兒精品服飾,酒女就稱她為「香奈兒小姐」,2人熟識後,潘女告訴酒女可幫她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微整形的美容保養項目,讓她可以經濟實惠的價格長保青春美麗。
雙方談妥後,潘女還特地和酒女簽了一份保密協議,大意是不能對外透露任何消息,2019年10月開始,潘女就在酒女的住處或會館幫她微整形,酒女覺得潘女技術很好,甚至比正牌的醫師還優,又找了姊妹淘請潘女幫忙。
沒想到事後這名酒店小姐與潘女鬧翻,還被潘女提起刑事告訴,酒女吞不下這口氣,反過來檢舉潘女是密醫幫她打玻尿酸,甚至還拿出2人當初簽的保密協議當證據。潘女到案後雖然否認有當密醫幫人打玻尿酸及肉毒桿菌,但檢舉人及證人指證歷歷,檢察官不採信潘女辯詞,依違反《醫師法》將她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
【法院判決】違反醫師法第28條判決: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法院判決】違反藥事法第82條:110年度訴字第914號、111年度訴字第706號
醫師法第28條:如果無合法醫師資格,卻執行醫療業務會怎麼樣?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法條來源:醫師法)
醫師法第28-4條:如果僱用無照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會怎麼樣?
僱用無照醫師者,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得併科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醫師證書。
醫師法第28-4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得併科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法院判決 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謊稱醫師無照醫美遭起訴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曄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判決主文
潘曄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拾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起訴書、補充理由書所載,並補充如下:
㈠本案犯罪事實變更為:被告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卻自稱係從事醫學美容業之「黃醫師」,向證人李O娟、陳O娜、謝O緹(下均逕稱其名)招攬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侵入性治療之醫療業務。並接續於⒈108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為李O娟執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醫療業務並取得共新臺幣(下同)68000元之報酬。⒉108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O娟執行埋線之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8000元報酬。⒊108年10月20日至30日間某日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為謝沛緹進行施打玻尿酸之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4500元之報酬。⒋108年10月底某日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為陳O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醫療業務,並收取2萬元報酬。嗣經李O娟於109年12月1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X娟認識,陳O娜則係與李O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
110年度蒞字第12405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
被告偵查中供述:
⑴被告對於指訴之犯行雖堅詞否認,並辯稱:係證人吳紹琥對告發人及證人陳O娜施打等語,然被告對於擔任過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員工、執行長;被告前所涉犯藥事法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32號及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705號案件起訴,當時被告有借用證人李O娜的板橋住處作為藥物寄送地址之事實,檢察官也認定被告當時是佳麗寶時尚整形診所之執行長等事實,並不否認(參見109年偵字第27705號、110年度他字第598號,110年2月1日訊問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1-23)。
⑵被告已承認自己無醫師執照,在證人吳紹琥醫師開之星盒青年旅館擔任主管,管理吳紹琥醫師所有事情;被告與告發人熟識,見過很多次面,並稱告發人李O娟也有在星盒青年旅館上班,並由李O娟負責旅館吧檯等語(參見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10年度他字第598號卷P29-33)。
110年度偵字第15312號
被 告 潘曄蓉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曄蓉(LINE暱稱【香奈兒小姐】)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之前某日,與從事酒店業績幹部之李月娟認識,陳美娜則係與李美娟同酒店共事之同事。潘曄蓉透過友人與李月娟、陳美娜認識時,其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為他人施作侵入人體之醫療美容行為,竟自稱係從事醫美業之「黃醫師」,並基於違反醫師法之同一集合犯意,向李月娟、陳美娜聲稱其可幫渠等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人體侵入性等美容保養項目,李月娟、陳美娜為保持良好體態,便同意由潘曄蓉為渠等臉部施作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埋線等美容醫療行為,潘曄蓉即於(一)108年10月3日9時30分許,在李月娟之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3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李月娟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埋線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李月娟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給潘曄蓉,另由潘曄蓉帶李月娟至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刷卡支付尾款62,000元;(二)108年10月11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地下1樓「五八會館包廂」內,為李月娟進行埋線之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李月娟收取8,000元之費用;(三)108年10月底,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星盒青年旅店」,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替陳美娜進行施打臉部肉毒桿菌、玻尿酸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並向陳美娜收取2萬餘元之費用。嗣經李月娟、陳美娜發現潘曄蓉不具合法之醫師資格,始悉上情。(判決內容引用網址司法院網站)
結論:切勿貪小便宜!醫美前建議查詢是否為合格醫生
建議大家做醫美前,先上衛福部依醫生姓名查詢一下醫生是否有合格的醫生證照,避免花大錢結果看了一位密醫,賠錢又傷身,可參考這一篇【醫療】如何查詢合格的醫院、醫師與醫事人員?如何辨別真假醫生?
另外良心建議,想要隆乳豐胸的人最好找專科是外科的醫生(但個人認為自然最好),這是來自一位醫美診所從業人員朋友的忠告,畢竟做得好稱得上是醫美,做不好根本是毀容。
以上相關新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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